一、代理律师观点: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常住户口”、“居住满一年”及“无其他住房”是界定公房同住人的三个条件。但是,知青及其子女回沪是上述规定的例外。
二、基本案情:
1、当事人关系:
系争房屋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系涉案 9 人。苏甲、苏乙、苏丙系兄弟姐妹关系。苏乙、彭某系夫妻,苏丁系两人之 子。苏丙、蒋某系夫妻,蒋小某系两人之子。蒋小某、陈某系夫妻,蒋小小系两人之女。
2、当事人住房情况:
彭某户籍曾登记予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号公房,1993 年 2 月,该房屋发生拆迁,彭某及家人经拆迁安置获配岚皋路房 屋。2000 年,彭某之父购买岚皋路公房产权。2002 年, 苏乙方 3 人取得上海市镇坪路房屋产权,房屋建筑面积 98.14 平方米。
2005 年 3 月,陈某登记为上海市浦三路 #号 房屋权利人,房屋建筑面积 44.76 平方米。
3、当事人入户情况:
苏甲户籍于 1978 年 4 月 11 日自 安徽省迁入系争房屋,入户后居住至 1994 年。苏乙户籍于 1984 年 11 月 3 日自福建省迁入系争房屋,入户后稳定连续居住满 1 年。 彭某户籍于 2001 年 11 月 21 日因夫妻投靠自上海市岚皋路房屋迁入系争房屋。苏丁户籍于 2005 年 7 月 11 日因父母子女投靠自岚皋路房屋迁入系争房屋, 成年后未实际居住。蒋小小户籍于 2010 年 12 月 7 日在系争房屋 报出生,入户后未居住。蒋小某户籍于 1994 年 2 月 9 日因知青子 女回城自江苏省迁入系争房屋。苏丙系上海知青,退休后户籍于2007 年 10 月 10 日因投靠亲属自江苏省迁入系争房屋,入户后未实际 居住。蒋某非上海知青,户籍于2008 年 5 月 26 日因父母子女 相互投靠自江苏省迁入系争房屋,入户后未实际居住。陈某户籍 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因夫妻投靠自江苏省迁入系争房屋,入户后 未实际居住。
4、其他事实:
系争房屋征收前长期对外出租。
系争房屋系苏乙承租公房。2021 年 10 月 29 日,系争房屋发生征收。2021 年 11 月 27 日,苏乙与征收单 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22 年 1 月 26 日,经最终结算,系争房 屋共获征收补偿款 4,332,757.59 元。征收补偿款现留存征收单位处。
三、法院认为:
苏甲迁入户籍后稳定连续居住满 1 年,他处未曾取得住房 福利或拆迁安置,符合同住人条件,应获征收补偿款。
苏乙系公房承租人,迁入户籍后稳定连续居住满 1 年,他 处未曾取得住房福利或拆迁安置,符合同住人条件,应获征收补 偿款。
蒋小某系知青子女,户籍根据知青子女回城政策迁入系争房 屋,不论入户后是否曾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均符合同住人条件, 应获征收补偿款。
苏丙系上海知青,退休后户籍迁返系争房屋,虽未居住,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对其同住人身份均无异议,苏丙应获征收补偿款。
其他五人不具有同住人身份,不应获征收补偿款。
案例来源:(2022)沪 0101 民初 26071 号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