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政诉讼律师,上海房屋征收律师,上海行政律师诚信天下,合作共赢!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通过购买取得或变相取得。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出售给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