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一[2004]3号)文,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故而,未成年时即使在公房内居住,也并非必然享有居住权益获得动迁利益。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民商事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一[2004]3号)文,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故而,未成年时即使在公房内居住,也并非必然享有居住权益获得动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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