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1号)指出“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根据该规定可知,回沪知青及知青子女对公房享有居住权利,而公房征收补偿实际上是对居住利益的补偿,为此,审判实践中,对于回沪知青(支内人员)及知青子女,即使未实际居住,原则上亦可分得公房征收补偿利益。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1号)指出“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根据该规定可知,回沪知青及知青子女对公房享有居住权利,而公房征收补偿实际上是对居住利益的补偿,为此,审判实践中,对于回沪知青(支内人员)及知青子女,即使未实际居住,原则上亦可分得公房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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