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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规定: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故而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协议既无权认定同住人,且认定的标准也非法院审理采用的标准,应严格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定同住人。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