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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1号)指出“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高院综述已明确列举“回沪知青子女”,虽然包括了其他按政策回沪人员,但仍应当严格区分,并非所有按政策回沪人员均当然享有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干部调动/人才引进落户,其本质上并非是以回沪政策为依据而落户,故在其落户后未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同住人。【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法院工作十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