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登高一望,目之所及,尽是公房。因此,关于公房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公房承租,除了承租人这一概念外,还有一个同住人的概念。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因此,和承租人一样,同住人也享有公房动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权利。
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因此,“常住户口”、“居住满一年”及“无其他住房”是界定公房同住人的三个条件。
“无其他住房”总的原则是没有享受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所谓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就是非对价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
“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拆迁后的安置房”及售后公房等此类性质的房屋都属于福利性质的房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户口、居住满一年、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三个条件之外,还列举了其他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的人员:(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公房动拆迁补偿款分割在承租人及同住人之间是否均等分配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九条指出,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可以酌情多分。
审判实践中,在裁判时通常考量:公房来源、当事人对房屋贡献程度、户籍迁入的时间及动机、实际居住情况、当事人他处住房及补偿与安置兼顾等因素,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分配,使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免于失衡。
因此,公房动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及同住人之间并非完全均等分配。
需要说明的是,知青回沪、基于帮助性质落户等问题,具体案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非一篇文章可以囊括所有。
【龚震亚律师发布,上海行政诉讼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法院工作十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