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为同住人,首先判断其是否实际居住。其次,判断其户口迁入是否是基于帮助性质。最后,判断该房屋的来源是否和他有关系。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第三条第二款,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于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根据此条规定,若无法定监护关系,基于帮助性质迁入户口,一般不被认定为房屋动迁中的同住人。若与房屋来源无关,则这个落户行为一般认为是有血缘关系之人的帮助行为,不能代表居住权的让渡。【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曾法院工作十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