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房居住困难增配的房屋,依然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1号)三“他处有房对公房居住权的判断影响” 中第3条有表述“关键问题是,这里的“他处有房”是仅指福利分房(增配除外)”。但在实际判决中,增配的房屋一律认定为福利分房,凡享受过增配,除非居住困难,否则均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因公房居住困难增配的房屋,依然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1号)三“他处有房对公房居住权的判断影响” 中第3条有表述“关键问题是,这里的“他处有房”是仅指福利分房(增配除外)”。但在实际判决中,增配的房屋一律认定为福利分房,凡享受过增配,除非居住困难,否则均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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