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程序中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信访处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行政机关在信访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作为调整信访领域相关行为的特别法——《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亦即,应当依照《信访条例》规定的途径进行查询,而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