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前,行政诉讼是没有简易程序的规定,所有案件的审限都是三个月。为了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行政案件实行繁简分流,行政诉讼才有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普通程序的审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的审限为45天。
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