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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以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为标准,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结合《城乡规划法》与《行政强制法》确立的适当原则,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实现纠正违法建设行为行政管理目的时,应当区分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情形,做到执行的结果与执行的目的合理得当。据此,当事人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将合法建筑翻建的,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拆除影响规划的部分已经能够实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无需对整个建筑实施全部拆除。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