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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条对被划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地是自然而然就转化为国有土地,还是必须通过征收和补偿才能转变为国有土地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不少地方政府部门,在城市规划变更后,认为原集体土地滑轨城市规划区域后,其性质自然变为国有土地性质。也就是说,不须给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补偿。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2005年3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法函【2005】36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中指出:“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上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只有被依法征收完成后,才能成为国家所有。如果没有进行征收或征收没有完成的,土地性质仍应认定为集体土地。

     【龚震亚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上海行政诉讼律师】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