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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中,存在集体土地已划归城市规划区,但原集体土地未被征收,此时的原集体土地的性质仍然属于集体土地的性质,在规划区内未被征收土地上,农村居民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所建的住宅,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有权批准呢?

       虽然在《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改前,乡级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农村村民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但是《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第二条都明确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因此,当集体土地划入城市规划区内后,尽管未征收土地的性质未发生变化,但是,一般须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特别授权的乡镇除外)没有权力批准。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为了管理方便,在规划区内未征收土地上,农村居民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所建的住宅,一般还是先报乡镇人民政府,经过初步审核后,报有关规划部门审批,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表上写明同意报城市规划部门的,不能认定为批准。只有等到城市规划部门颁发了规划许可证后,才能认定为批准。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表上写明批准建设,应当认定为越权批准,批准行为无效。

     【龚震亚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上海行政诉讼律师】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