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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于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但相关法律对于已经发现或者已经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无限制地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行政机关无任何理由,超过法定的追究时限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损害了追究时效制度所维护的社会秩序的安定性,属于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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