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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是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享所有权。对同一物都享有所有权的公民或法人为财产共有人,该物为共有物或称共有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三条,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所谓按份共有,就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所谓共同共有,就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征收安置补偿中,根据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不同,处理方式也有不同。

        如果是按份共有,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必须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如果是共同共有,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必须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如果共同共有的安置补偿协议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情形,属于无效的安置补偿协议。,

       【龚震亚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上海行政诉讼律师】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