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朋友咨询,问:本人系某公司股东及监事,由于长时间无法联系到公司其他股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该公司三年未公示年度报告,一年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于是想通过诉讼促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这家公司,但又提供不出曾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过的证据,不知如何是好。
答: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可以看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也就是说有两种情形原告不必提交申请证据,朋友所述的情形正属于第一种情形。
但是,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往往只依据此条款的前半部分,而忽略了但书。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