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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张某某等15人起诉称,其向省人民政府邮寄《非法拆迁查处申请书》,请求省人民政府依法调查市人民政府违法对其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行为,对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但省人民政府收到该查处申请书后未作出任何答复及履行查处职责,故请求确认省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查处职责违法,并责令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查处职责。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张某某等15人以其房屋被违法征收拆迁为由,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查处,属于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该职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职责,是否履行该项职责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实体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张某某等15人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对张某某等15人的起诉不予立案。

        张某某等15人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点评:

        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可依法针对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这是维护其合法权益最直接、便利且具有法定程序保障的救济途径。当然,其认为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亦可依法请求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但此属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内部监督管理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张某某等15人认为市人民政府征收拆迁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可直接以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其并未采取直接、便利的救济方式,而是舍近求远,先申请省人民政府对此进行查处,再以省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权利救济经济、便利的原则。且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对于规范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引导其通过简洁、便利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产生了积极的示范效应。

        【龚震亚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上海行政诉讼律师】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