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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原告陈某是某小区背后647楼栋序号2355房屋所有权人。本案涉案厨房在此房屋后院范围,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2010年第三人承租了陈某的房屋用于黄牛庄酒店经营,并对原告所有的简易厨房基础上进行了加盖建设。因铁路堑坡顶部边缘的铁路用地和铁路安全保护区处修建了高楼、餐馆和厨房,危及铁路运行。为此,某区政府对该范围的房屋进行拆除。本案涉案酒店的厨房在本次拆违拆危范围内,陈某为房屋出租方,酒店经营者第三人为承租方。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于2017年5月15日向第三人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向第三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告知相关权利救济途径,第三人同意对该厨房进行拆除。

         2017年7月31日某区政府组织的工程队对该厨房进行了拆除。因就涉案房屋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本案中,被告某区政府辩称未作出任何与原告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对其实施强制拆除。

        但是在庭审中,原告向法院递交了一份信访处理意见书。

该份信访处理意见书系原告在涉案厨房被拆以后,向该去政府信访部门信访时得到的答复。

        该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内容为“某区举全区之力,历时三个月(期间有两次组织400名城管、公安和镇村干部联合执法),安全平稳拆除了10栋违建危房、8间违建违排餐饮店厨房,7家餐饮店的房东和租户(黄牛庄除外)无一人阻工和上访”。

        至此,峰回路转,一切都真相大白,拆除行为系被告所为无疑。但是,被告仍纠缠不休,在一审判决确认其违法后上诉高级法院,高级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时,应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向相对人说明行政行为根据、理由,依法送达相关文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也应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告知相对人相应的救济途径,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本案被告不仅违反了相关程序,且在无规划部门认定时即将涉案厨房视为违法建设予以拆除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确认违法。两级法院的判决正确。

        至于被告作为政府,狡辩其未实施拆除行为,简直是搞笑至极。结果被其信访部门的回复,戳穿了谎言,有辱人民政府的尊严。

        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是一个大问题。律师建议在政府未给与任何行政文书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收集有关公告、告知书、录音录像等证据,同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以证明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本案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龚震亚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上海行政诉讼律师】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