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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但是,该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又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等基础管理工作。”同时,《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产权界定工作”。据此,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行政法规授权,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职权的行政主体,并会对相对人的重大财产权益产生影响,因此该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