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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9年12月,某居民委员会向省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完善征地手续并将该宗土地出让给某公司的批复》。省政府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某公司参加复议未果后,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该批复。
       2010年10月,市中级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法院审理认为,复议机关有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之义务,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而非迳行作出对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复议决定。

点评 
      本案在《行政复议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立足程序正义原则,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保护了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正当权益。
     【龚震亚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上海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法院工作十八年,省级诗词协会会员】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