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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部门联合强拆的,由各部门作为共同被告。如果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则由政府做被告。强拆机关不明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合理推定先前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强拆的受益行政主体为被告。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直接推定具有强拆职权和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其认为自身并非被告,则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