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为业主共有利益起诉,单个业主是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只能以业委会的名义起诉,在业委会不起诉的情况下,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起诉。这样也是符合《民法典》物权编的有关规定的。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