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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共同的上级机关应为国务院,但鉴于这类复议管辖的特殊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