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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举报主要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并非直接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举报人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但在举报人同时又是受害人的特殊情况下,其以举报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或者不予答复,与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