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构合并合署改革对行政救济制度影响也很大。对于合署办公而言,仍然可以按照现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救济,合署机构可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对于合并设立来讲,是由党的机构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以对外加挂或保留行政机构牌子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尽管有观点提出由党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诉讼被告,应当说这种观点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依据,因此继续由对外保留或加挂牌子行政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诉讼被告较为合适。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