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一般应为行政机关,而村务信息的公开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内容属于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范畴。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一般应为行政机关,而村务信息的公开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内容属于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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