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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行政法律法规仅仅规定了责令改正,应当视为单独的行政处罚。(2)如果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的,则应将责令改正视为附属于行政处罚的从行政行为,不是独立的行政处罚。例如,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3)如果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责令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行政机关实质上并无是否责令改正的裁量权,此时责令改正亦为行政处罚的先行行为或者后续行为,不具有独立的行政处罚的地位。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