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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二者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六点:第一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而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行政协议可以约定管辖,不能约定仲裁;而民事合同既可以约定管辖,也可以约定仲裁。第三,行政协议签订的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民事合同无此要求。第四,行政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完全平等,且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而民事合同双方地位平等。第五,行政协议无效的情形指《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 “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也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其可撤销情形也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可撤销情形的规定。而民事合同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则由《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规定。第六,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而审理民事合同案件,则只能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简言之,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主要区别是客体而非主体,是内容而非名称,是实质而非外观,具体可从三个方面判断:(1)是否具有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内容;(2)是否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的目标:(3)行政机关依据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是否享有单方解除、变更协议等行政优益权。也有说法认为,可以从主体要素即一方当事人是否必须为行政机关;目的要素即是否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的目标:内容要素即协议内容是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来区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