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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无法直接以既有信息回应,而是需要进行一定的主观判断或加工整理,应认定该申请构成咨询事项,而不是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是否合法”等内容的,一般视为咨询事项。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行政机关无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办理,故此类起诉也不属于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范围。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