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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中股东家庭成员的代签行为没有取得股东明确授权和事后追认的,属于无权代理,但还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股权虽然具有人身属性,但是夫妻、父子关系作为特殊社会关系,在其中一方处置另一方所有且如此巨大的财产时,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不符合生活常理。此时,应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如因被代理人容忍家庭成员作为其代理人出现,股权受让方有理由相信代股东签字的行为人有代理权,则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