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锅炉属于特种设备,其安装、 改造等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 督检验。而申请锅炉监督检验需要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否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予实施安装监督检验。铭芮公司将涉案 锅炉安装后,福意公司怠于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不向铭芮公司提 供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致使铭芮公司无法申请锅炉监督 检验,进而无法验收。福意公司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 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裁判文书: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津 0118 民初 2372 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铭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C 楼。
法定代表人:骆洪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震亚,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福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明昌道 1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茹,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铭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芮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福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福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4 月 6 日立案 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 铭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震亚、被告(反诉原告)福意公司委 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王亚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铭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意公司支 付剩余款项 490000 元;2.判令福意公司支付违约金 140000 元;3. 案件受理费由福意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铭芮公司与福意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9 日签订一份铭芮公司为卖方、福意公司为买方的 《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福意公司向铭芮公司采购补燃式余热蒸 汽锅炉及配套设施,合同价款为 700000 元。合同还约定了结算方 式及期限:合同签订预付30%,自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满足当 前吹镀工艺要求,日产量在 260-300 吨的蒸汽需要时运行 90 天, 在 5 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金额的 60%,剩余合同金额的 10%作为质 保金,质保壹年。合同的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约定,违约方向守约 方支付 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铭芮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 务,福意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通过银行向铭芮公司汇款 210000 元。安装结束后,铭芮公司报检时因需要福意公司提供环评报告, 多次要求福意公司予以配合,铭芮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于 2020 年 1 月 2 日、1 月 7 日、3 月 25 日、3 月 31 日、4 月 7 日与福意公 司法定代表人就此事在微信上沟通,福意公司以种种借口推脱, 剩余款项也至今未支付。2020 年 12 月 7 日,铭芮公司向本院提 起诉讼,要求福意公司提供环评报告,在 2021 年 1 月 21 日案件 庭审中,福意公司提供了一份其他项目的环评报告《天津福意金 属制品有限公司车间二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铭芮公 司随即以该份环境影响报告书向有关方面申报并撤回了起诉。 2021 年 12 月 22 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书面回复“4t/h 补燃式余 热锅炉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021 年 12 月 29 日, 静海区政务服务办对铭芮公司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认为《天 津福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车间二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4T 余热锅不适用新装的 4T 补燃余热锅炉,需要办理环评手续。铭芮公司认为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在 2020 年 12 月即向 本院起诉要求福意公司提供合格的环评报告子以配合,但是福意 公司在法院诉讼期间不是积极地提供合格的环评手续配合,而是 以其他项目的环评搪塞法院和铭芮公司,导致 4T 补燃余热锅炉至今未通过监检,阻碍了付款条件的成就。铭芮公司为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诉被告福意公司辩称,1.铭芮公司交货期限严重违约,合 同约定预付款到账后 50 天交货,2018 年 3 月 16 日福意公司交付 210000 元预付款后,铭芮公司直至 2018 年 6 月份才仅将锅炉运 到福意公司处,调试至今未完成,因此目前铭芮公司尚未完成交 货义务,交货期限明显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2. 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自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满足当前吹镀工 艺要求,日产量在 260-300 吨的蒸汽需要时运行 90 天。铭芮公司 始终未向福意公司交付调试合格的锅炉,故其付款条件未成就。 铭芮公司所称向相关部门报检仅是行政部门对锅炉管理实施的一 项行政管理行为。本案双方系民事合同关系,首先铭芮公司应向 福意公司交付合格的设备,其次才应按照相应程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铭芮公司以报检为借口规避其应交付符合约定标准的设备 的合同义务。3.即使需要向相关部门报检验收,目前不能验收的 责任亦在铭芮公司,验收不能的法律后果亦应当由铭芮公司自行 承担。铭芮公司自 2018 年 6 月份开始安装设备,因始终未将设备 调试至约定运行标准,故始终未申请验收,直至 2020 年其才在尚未调试合格的前提下提出报检,而此时因福意公司 2019 年车间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原环评报告不能继续使用,需办理新的环评 手续。目前涉案锅炉不符合新的环评要求,该后果完全是因铭芮 公司未及时安装调试及申请验收导致,涉案锅炉符合福意公司原 环评要求,铭芮公司如果在 2018 年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及调试验 收,依据原环评报告要求完全可以正常报检。综上,铭芮公司未 能提交验收合格的设备,其请求付款的条件未能成就,同时因其 违约行为导致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现目前锅炉报检不能的法律 后果,该责任应由铭芮公司自行承担。
反诉原告福意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准予福意公 司与铭芮公司解除双方于 2018 年 3 月 9 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 同》,并由福意公司退回铭芮公司已安装的锅炉;2.判令铭芮公司 退还福意公司预付款 210000 元;3.判令铭芮公司支付违约金 140000 元;4.案件受理费由铭芮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福意公司与铭芮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9 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 铭芮公司向福意公司提供补燃式余热蒸汽锅炉及配套设施,合同 价款为 700000 元。合同还约定了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预付 30%预付款,预付款到账后 50 天交货,设备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 满足当前吹镀工艺要求,日产量在 260-300 吨的蒸汽需要时运行 90 天,在 5 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金额的 60%,剩余合同金额的 10% 作为质保金,质保壹年。合同的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约定,违约方 向守约方支付 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福意公司如约履行了 合同义务,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向铭芮公司支付 210000 元预付款。但铭芮公司直至 2019 年 6 月才将设备运抵福意公司处,经调试始终未能达到合同约定运行标准。随着国家环保标准的进一步提高, 涉案锅炉因迟延安装调试,现已不能满足目前环保要求,福意公 司采购涉案锅炉的目的已不能实现。该后果的出现完全是因铭芮 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安装调试合格的设备导致。故福意 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此诉讼。
反诉被告铭芮公司辩称,福意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 律依据,作为违约方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驳回福意公司 的反诉请求。福意公司说 2018 年 11 月环评政策出现了变化,但 福意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且其说铭芮公司产品质检不合格, 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因此,福意公司所述均没有事实 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 年 3 月 9 日,铭芮公司与福 意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福意公司向铭芮公司购买一 台补燃式余热蒸汽锅炉及配套设备,总价 700000 元;质量要求为 产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余热锅炉标准设计制造,额定压力 1.25MPA,额定蒸发量 4T/H,产品有国家质监部门监检合格的质 量证明书;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预付 30%,自安装完毕调 试合格后,满足当前吹镀工艺要求,日产量在 260-300 吨的蒸汽 需要时运行 90 天,在 5 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金额的 60%,剩余合 同金额的 10%作为质保金,质保一年;验收标准、方法及提起异 议期限为按国家锅炉验收相关标准验收;违约责任约定,违反以 上任一条款构成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 20%的违约金;其他约定事项为预付款到账之日起 50 天交货,设备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如不能满足当前吹镀工艺要求,日产量在 260-300 吨的蒸汽需要时,则无条件退款退货。
2018 年 3 月 16 日,福意公司支付预付款 210000 元。2018 年 6 月 11 日,铭芮公司将货物发出,后安装于福意公司镀锌二车间。 2018 年 7 月 20 日,铭芮公司在微信中要求福意公司向锅检所打 个招呼,铭芮公司要咨询一下当地政策,跟着当地习惯出质保书, 福意公司予以同意。2020 年 1 月 2 日、3 月 25 日,铭芮公司询问福意公司,锅炉装上一年多了,如何处理。2020 年 3 月 25 日, 福意公司回复,需要和股东们商量一下。2020 年 4 月 7 日,铭芮公司询问福意公司和股东商量的结果如何,福意公司回复,由于 疫情他们都过不来,再等等。2020 年 12 月,铭芮公司向本院提 起诉讼,要求福意公司向铭芮公司提供环评报告,配合铭芮公司 进行锅炉监检,并支付违约金。诉讼过程中,福意公司提交了《天 津福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车间二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2020 年 1 月),该报告书载明厂区车间二内2#热镀锌生产线 新增 1 台型号 4t/h 的余热锅炉作为备用,后铭芮公司同意使用该 报告书按流程申请一次锅炉监检,遂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撤诉。 2021 年 12 月 22 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回复铭芮公司法定代 表人,其咨询的“4t/h 补燃式余热锅炉”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表。2021 年 12 月 29 日,静海区政府服务办向铭芮公司法 定代表人反馈,《天津福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车间二生产线技改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4T 余热锅炉不适用新装的 4T 补燃余热锅炉。
以上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银行回单、微信聊天记录、 立案截图、(2020)津 0118 民初 8662 号案件民事诉状、庭审笔录、 核实问题的回复、撤诉笔录、《天津福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车间二 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回 复、静海区政府服务办回复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铭芮公司与福意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锅炉属于特种设备,其安装、 改造等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 督检验。而申请锅炉监督检验需要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否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予实施安装监督检验。铭芮公司将涉案 锅炉安装后,福意公司怠于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不向铭芮公司提 供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致使铭芮公司无法申请锅炉监督 检验,进而无法验收。福意公司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 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故铭芮公司要求福意公司支付剩余 款项 490000 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福意公司 关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福意公司要求 解除合同、返还货款 210000 元并退回已安装的锅炉,本院不予支 持。福意公司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已属违约,但铭芮公司未按 合同约定时间交货,亦属违约,故对铭芮公司、福意公司分别要 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福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给付上海铭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490000 元;
二、驳回上海铭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请求;
三、驳回天津福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10100 元,由上海铭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 担 1450 元,由天津福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8650 元。反诉案 件受理费 3275 元,由天津福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郭娜
人民陪审员 朱俊华
人民陪审员 刘振婷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玉涛
附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次诉讼之前,笔者作为原告代理人还进行了一次诉讼,要求被告提供环评手续,被告提供了其他锅炉的环评手续予以搪塞,原告以此向质检部门申请监检,在得到被告提供的环评手续不适应于原告的锅炉设备的答复后,再次向法院诉讼,这次诉讼的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所有的欠款。经过多年,被告仍不提供合适的环评手续,不履行其附随义务,其阻碍付款的意图很明显。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民商事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