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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征收安置所获得的补偿款和安置房选购资格作为赠与合同的标的时,如赠与人已经向征收方支付了相应房款,被赠与人已经完成选购安置房行为并取得了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资格,则应当认定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完成权利转移,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