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具有依法主动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法定职责。被征收人就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公告法定职责提起诉讼,无须承担其已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证明责任。
通常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当依据已经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强制拆除前既无征收决定也无补偿决定,双方亦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则此时被征收人房屋损失赔偿便无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另行确定基准。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