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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强拆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具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但行政主体相应的补偿(赔偿)义务并不能免除。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后确曾多次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相关善后事宜,但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及时作出相应的书面决定,将纠纷尽快引导进入法治化解决渠道,以便妥善解决强制拆除与补偿安置的遗留问题。违法强制拆除后行政机关不积极补救且久拖不决,或者以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补偿安置成本,还扩大国家赔偿责任,损害其依法行政形象。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