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政诉讼律师,上海房屋征收律师,上海行政律师诚信天下,合作共赢!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

 

       2010年8月2日,县人民政府向A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014年1月前后,A、B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2014年2月16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在未履行法律程序情况下,组织执法人员将其所建房屋强行拆除。对县住建局的该强制拆除行为,生效判决已确认违法。2016年2月29日,A、B向萧县住建局申请赔偿,该局未予答复。

       A、B的房屋,经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评估报告书,认定涉案房屋重置价值为207013.73元,许某某、孟某某支付评估费2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涉案房屋未依法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筑,关键是违法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是否必须拆除。法院的生效判决既未对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作出认定,也没有对违法的程度即属于责令改正情形还是应当拆除的情形进行认定。其后果可能致使A、B丧失只需依法改正和缴纳少量罚款而保留房屋的机会。即使案涉属于依法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物,因县住建局在实施拆除房屋时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依法进行公告限期拆除,致使A、B不能自行拆除房屋时回收部分可利用的建筑材料,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综上,A、B因房屋被拆除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难以具体确定。参考涉案房屋的重置价值,基于客观、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决县住建局赔偿许某某、孟某某房屋损失80000元,房屋评估费2000元,合计8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

      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依法行政不仅要合法行政,还要合理行政。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本案中,法院通过比例原则对县住建局强制拆除案涉违法建设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能够达到执法目的的前提下,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在法律规定对违法建设既可以责令改正,也可以拆除的情形下,应由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违法建设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拆除情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对当事人因房屋被强制拆除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县住建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判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不仅要依法,还要考虑合理、适度等原则。【龚震亚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上海行政诉讼律师】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