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1日,海居转常落户申请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审核公示通过,并开具海及随迁子女豪的《迁沪落户确认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办户口证明信》等文件。同年5月16日,海持有上述文件到某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被告知不予办理随迁子女《准予迁入证明》,随后又告知让按照投靠落户类办理。
在“居转常落户”中,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部门等等行政机关,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呢?派出所是否具有变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的职权呢?
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四条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在“居转常落户”中,负责受理和审核工作的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只是负责相关落户工作,不具有变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的职权。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本案中,争议的是随迁子女问题,按照《办法》的规定,未成年子女是可以随迁的,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经审核通过。某派出所作出不予办理随迁子女《准予迁入证明》的行政行为,对照上述条文,难以得出其行政行为正确的结论。
【龚震亚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上海市行政诉讼律师】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