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设计上并不存在独立的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环节,通常是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将房屋纳入地上附着物补偿范围。根据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精神,城中村改造并不必然以征收集体土地为前提,且于2019年8月26日修改、于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就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又作出新的规定,集体土地领域的管理今后将更加灵活、多元。整体上看,如果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地方政府针对城中村改造依法具有一定自主管理权;如果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则必须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