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在职责范围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调整,规划调整后,相应地块上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应当符合现行规划,但这并不意味着规划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均应以是否符合现行规划进行处理。对于规划调整之前的建设行为,即使未办理规划许可,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仍应结合行为人在建设行为发生之时的权利义务等综合判断,而不应简单地以现行规划调整为由而责令其无偿拆除,否则将无异于对行为人原先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剥夺,也将因规划调整而造成企业产权及经营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