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针对正在建设过程中且尚未完工的违法建设,目的为了防止这种不利影响的进一步加害,具有典型的现场制止性,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其规定一般表述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目的为了责令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实施一定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属于补救措施;“责令限期拆除”目的是恢复土地或城市规划管理的原状,即责令行政相对人拆除违法建设恢复至城市规划管理的合法状态,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行政相对人并未在人身或财产方面受到任何制裁,不具惩罚性,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