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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在申请人办理承租人变更登记手续时,在原承租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既未核实申请材料中的签名是否原承租人本人所签,又未核实转让房产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即作出变更登记行为,未尽到审慎的审查职责。行政机关对涉案房屋所作的变更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