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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做到证言的去伪存真,一方面要考虑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要巧妙地运用逻辑推理的方式来判断证言的真实性。

       首先,相同的证言要审慎对待。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也没有两份完全相同的证言。案件发生时由于证人所处的方位和观察的视角不同导其所看到的内容必然有所差别,此外,人们用语习惯上的差别一般也难得出一致的表述;由于证人对事件关注的时间不同其表述的事件发生的时间也应有所差别。如果几份证言中对案件发生的时间表述的分秒不差,对打击的部位描述完全一致甚至在使用的专业术语和习惯用语方面都相同,这类证言一般情况下不能采信。

       其次,多次反复的证言应优先考虑首次证言。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证人所作的证言总是反复不定,且前后所证的事实大相径庭,甚至截然相反。证人反复作证通常是受到了外界的压力,所以会更改原有的证言,甚至作出相反的证明。对于此类证言,若简单地予以否定是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后续的证言容易受亲情、利益等影响;一般情况下,首次作出的证言因证人没有预备时间考虑其他因素而更为可信。

       第三,完全相反的证言要考虑亲疏关系。与案件当事人关系愈近且作出有利于其的证言可信度愈低,与之相反的证言也就愈高。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