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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两者之间很容易混淆,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简单的说,一、行政不作为侧重于程序上,不履行法定职责侧重于实体上的内容。行政不作为即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行政相对人需要立即获得救助的情形后,不实施救助义务或借故拖延实施救助义务的行为,是一种消极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形式上作为,实质上不作为,即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明示拒绝的行为,明示拒绝体现在行政程序上,行政主体已经履行了受理、审查、答复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它表现出来的是积极的作为状态。二、在法律后果上来说,两者也是不同的。行政不作为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做出行政行为,所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只是维持了现有状态。明示拒绝行为由于行政主体做出了拒绝的答复,所以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的影响,它从实体上否定了行政相对人从事某一特定职业、生产某种产品、注册开办某一企业的资格,所以明示拒绝行为应当属于行政作为行为。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