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但是,在现实中,有些法院对起诉人提出的行政起诉,既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有的给一纸告知书,有的干脆置之不理。
在行政诉讼中,不予立案但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是带普遍性的问题。为此,《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当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如何进行救济?这就需要起诉人尽量多的收集法院接收其起诉材料的证据,如起诉材料接收清单等,上面提到的告知书也可。然后拿着这些可以证明曾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法院超过期限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证据,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