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理的活动。行政复议中也有中止审理这一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中止审理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对恢复诉讼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但是,在原因消除后,法院不恢复审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如何进行救济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中止审理的最长时间。
近日,笔者在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以“案情复杂”为由,作出了复议中止的决定。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情形,属于变相拒绝作出裁判。由于尚在行政复议中,导致案件无法向法院起诉。
法律对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由于中止审理制度的存在,且对中止审理有异议,无法通过有关途径进行救济,导致中止审理这一制度成为拒绝裁判的借口,使案件审限的规定落空,案件无法得到最终的处理。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