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上海行政诉讼律师、Shanghai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yer、上海房屋征收律师,省级诗词协会会员。业务领域主要涉及行政诉讼、房屋征收及公房同住人拆迁补偿款分割等。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曾任职法院行政庭庭长,司法考试后离职。在法院期间曾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上千件。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据此,如果村民小组认为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财产事项的办理,应当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并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