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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常常为“不为一己之私”的义举而心生敬意,正是因为提起诉讼“不为一己私利”,才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告资格,也要求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如果不是为救济自己的权益而提起诉讼,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均不能受理。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