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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第八十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依照这些规定,街道办事处系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并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