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可以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根据这两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还可以将接受委托出庭的人员扩大到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条文规定归条文规定,但感觉很异样,何必多此一举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