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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当事人的部分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部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宜对全案进行实体审理,一并进行判决。同时,在判决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对属于受案范围诉讼请求的部分作出实体判决之外,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审查。2、诉讼费用的承担,根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诉讼费用应予退回,但在判决案件中则会产生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在前述情形下,由于案件中有部分进行了实体审理,因此诉讼费用的承担应以判决结果为准。3、上诉期限的问题,同样是基于实体审理的结果应当适用判决15日的上诉期限,而非裁定十日的上诉期限。4、对部分原告具有主体资格,部分原告没有主体资格而一同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应当在判决中写明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原告与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或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明确对其不予审查。不宜表述成驳回部分原告起诉,又支持或驳回部分原告诉讼请求,以确保裁判文书的统一性。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费如需原告承担时,应将诉讼费判由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原告承担,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原告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龚震亚律师,上海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